日前,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京建材[2008]367号)。《管理办法》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投资标准及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促进和规范我市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在规定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和管理时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五类改造项目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金:城镇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拨付的既有建筑改造奖励资金;列入市或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项目,可向市或区县发展改革委申报资金;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申请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可按照《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金。此外,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城区四合院和平房除外)申请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对改造的内容及预算编制的上限标准进行了规定:不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进行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大型公共建筑和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安装楼栋热表、散热器恒温阀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中央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混凝土大板结构住宅,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门窗改装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30元,单元门改造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安装楼宇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砖混结构住宅,更换外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90元,加装楼栋热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更换单元门每平方米建筑投资5元,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平衡调节和安装温控阀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元;老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墙体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80元,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50元。
《管理办法》还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立项、评估与财政资金的申请程序,项目的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监督、项目验收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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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节能概述
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于上世纪80年代启动,是从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开始的。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到“十五”期末,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当年竣工民用建筑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节能标准执行率超过了95%。截止到2007年底,全市的节能居住建筑达到全部居住建筑的73%,节能建筑达到全部建筑的49%。因此,《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北京市要在进一步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监管的同时,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农村建筑节能等方面推进。其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在“十一五”期间要完成4030万平方米,包括城镇住宅200万平方米、老城区平房与四合院25万平方米、农民住宅75万平方米、普通公共建筑1830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2000万平方米,以及覆盖16600万平方米建筑的锅炉房与供热管网改造。 |